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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2022-09-21 17:46:52

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22年9月21日
发文单位: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能源局、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广东省财政厅等


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救援部门,惠州市能源和重点项目局,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要求,结合《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粤能电力〔2021〕41号)主要任务,我省制定了《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请各单位结合职能及以下意见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各地级以上市充电基础设施主管部门要参照《广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十四五”规划》,结合属地实际情况,积极会同市有关部门以县(市、区)为基本单元,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科学布局,加快实现电动汽车充电站“县县全覆盖”,充电桩“乡乡全覆盖”,换电站进一步推广,高速公路快充站充电桩密度进一步增加,充电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加快构建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充电基础设施对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基础支撑作用,推动电动汽车大规模应用,增强用户充电体验,激发电动汽车购买热情,助力双碳目标,推进电动汽车产业规模化发展。

  三、加快推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间协调和互相支持,对照《分工方案》中重点任务分工,认真落实属地工作职责,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切实抓好组织实施,共同促进我省充换电基础设施加快发展,全力支撑电动汽车产业加速发展。

  四、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制定既有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改造行动计划并推进实施,严格落实新建居住社区确保固定车位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创新居住社区充电服务商业模式,进一步提升居住社区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附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

2.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各地市)

3.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省有关单位及电

网企业)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能源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广东省消防救援总队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