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8 10:44:5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清廉蓉城建设各项要求,加强廉洁中介建设,根据《中共成都市委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清廉蓉城建设的意见》《市委市政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领导小组关于高质量推进新时代清廉蓉城建设专班机制及任务清单的通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政策,结合各行业协会(联盟)管理实际制定本指引,旨在规范行业协会(联盟)廉洁建设,推动清廉蓉城建设目标落地。
第二条定义
本指引所称“行业协会(联盟)”,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受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业务主管,由同行业、相关行业的经济活动主体为维护共同的合法利益而自愿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总体要求
坚持双管齐下:一手抓积极引导发展,支持行业协会(联盟)发挥服务功能;一手抓严格依法管理,强化制度约束和风险防控。
强化规范运行:推动行业协会(联盟)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升依法自治能力,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突出协同监管:构建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综合监管部门协同联动的监管体系,消除监督盲区,形成监管合力。
推动长效发展:通过培育扶持与严格监管相结合,促进行业协会(联盟)结构优化、功能完善、竞争有序,成为服务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管理原则
依法依规: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确保登记、变更、年检、审计等程序合法合规。
分类指导:根据行业协会(联盟)业务特点和实际需求,实施差异化指导,避免“一刀切”管理。
透明公开:强化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财务收支、重大事项、服务事项等公开透明。
协同共治:建立跨部门协作机制,推动业务主管单位、民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提升监管效能。
第五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业务主管的行业协会(联盟),其他行业协会(联盟)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行业协会廉洁监管要求
第六条支撑发展
主管单位积极推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坚持“建圈强链”引领,加强党建管理,推动行业协会(联盟)廉洁管理,充分发挥指导作用。
第七条协会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引导成员规范执业、诚信服务,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行业协会(联盟)及其成员与从业人员廉洁从业。
第八条规范化服务
积极推进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强化中介服务结果要件真实性、客观性、完整性、规范性审查,优化行政监管方式,提供便利化、高效化政务服务。
进一步推动行业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化服务,关注问题多发、安全风险高、潜在影响大的领域以及收费畸高畸低的项目,推动行业自律管理。
第九条科学监管
建立健全适应中介行业发展的科学监管体制,完善行业协会(联盟)管理制度。加强部门统筹协调,细化职责分工、健全协作机制、提高履责效能、消除监管盲区。
(一)坚持“当下改与长久立”相结合,以办案引领,带动各行业主管部门深入查找监管漏洞和制度短板,推动完善制度、规范用权、优化治理。鼓励创新监管手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监管效能,实现精准监管。
(二)对中介腐败高发、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整治招投标领域乱象和腐败问题。严查严办行业协会(联盟)依附行政权力借机敛财、公职人员在行业协会(联盟)违法违规兼职兼薪等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加强对重点行业协会(联盟)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如开展信息系统全面安全攻防检查、频发区域蹲点暗访等专项行动,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加强网络平台监督管理,落实信息发布审核制度,规范网络中介服务行为。
(四)行业协会(联盟)发挥整体服务作用,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公众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
第十条信用管理
实施分类评级管理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对行业协会(联盟)进行动态监管和信用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管理作用,推动信用管理实施。
第十一条数智化管理
推动建立中介服务事项数据库,统一规范编制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提升服务透明度,集中展示中介服务事项名称、类别、设定依据、收费依据及标准等信息。
第十二条培训管理
加强对行业协会(联盟)的业务指导,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行业协会(联盟)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支持行业协会等加强中介服务政策、合规经营、专业技术等方面培训,推动规范开展相关领域继续教育,对有从业资格资质要求的要加快完善相关考试制度、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不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和行业协会(联盟)专业化水平。
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
第三章 行业协会廉洁自律管理
第十三条党建管理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重点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党风廉政建设,凝聚清廉共识。始终把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压实各单位党组织的党建工作管理责任,不断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
(一)切实发挥党组织作用
1.进一步推进各单位党的组织和工作有效覆盖,实现党的组织应建尽建。
2.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行业协会(联盟)及其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3.加强廉洁自律教育,着力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本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第一责任人。社会组织党组织要推动党员干部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模范引导作用。
(二)强化行为管理
1.推动行业协会(联盟)建立内部自律管理机制,制定完善自律规则和行业标准,加强自我监督、自我约束。
2.建立廉洁从业承诺制度,行业协会(联盟)及其从业人员需签订廉洁从业承诺书,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明确廉洁从业要求。
3.党建工作与行业协会(联盟)及其成员成立登记、章程核准、年检年报、专项抽查、等级评估和教育培训工作同步开展。
第十四条法人治理
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引导社会组织将廉政建设等党建工作要求写入章程完善章程制定,明确宗旨、业务范围、组织机构等核心内容,在治理架构、资金使用、日常运行等方面加强规范运作,建章立制。
(一)强化内部组织机构
1.建立健全内部组织体系,完善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提高运行效率。
2.加强选举工作监督,确保组织机构选举过程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会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化内部制度管理
1.优化内部管理,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规范民主议事、民主决策的范围、程序和方法。
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不得由个人专断。
3.定期对行业协会(联盟)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分支机构管理
规范分支机构管理,确保依法依规运营规范分支机构设立和管理,确保分支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活动,维护行业协会(联盟)的良好形象和声誉。
(一)分支机构设立管理
1.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代表)机构或者以学组、工作组、志愿服务队等名义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为分支(代表)机构制作和颁发法人样式登记证书。
2.分支(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
(二)分支机构行为管理
1.对分支(代表)机构业务活动加强全流程监管,不得以任何名义与非法社会组织发生勾连
2.分支(代表)机构全部收支要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
3.对分支(代表)机构印章要实施统一保管,未经社会团体
授权或者批准,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所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得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
第十六条交易行为管理
规范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规范行业协会(联盟)交易行为,制定交易规则和标准,明确交易流程和要求。加强对行业协会(联盟)交易行为的监督检查,确保交易活动合法、合规、透明。对违法违规交易行为进行自查自纠,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一)交易行为管理
1.行业协会(联盟)及其成员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2.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
(二)交易费用管理
1.行业协会(联盟)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经济实体分开,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
2.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十七条述职管理
强化责任担当,建立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述职制度,定期向行业主管部门和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情况。通过述职制度强化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的责任担当,接受监督和评议。将述职结果作为行业协会(联盟)评优评先和监管的重要依据。
(一)规范述职开展,述职报告要形成书面材料,内容详实,实事求是;
(二)述职需经理事成员民主评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并及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十八条秘书处管理
加强秘书处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加强秘书处建设,明确秘书处职责和权限,秘书处全体工作人员要主动接受监督,提高秘书处服务能力和水平。
(一)规范秘书处运作,明确日常运行、组织建设、会员服务等机制,确保行业协会(联盟)日常运转顺畅。
(二)定期对秘书处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为会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十九条财务管理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非营利组织制度,确保资金全流程纳入法定账户,禁止账外账、“小金库”;捐赠专款专用,票据规范透明;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岗位分离,定期公开收支,杜绝挪用私分,保障资金用于非营利事业。
(一)账户管理要求
1.统一账户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所有财务收支必须纳入单位法定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账户进行资金往来。
行业协会(联盟)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独立的银行账户;其主办的会议、展览、培训等活动经费,必须通过行业协会(联盟)法定账户统一收支。
2.禁止混管混用
行业协会(联盟)经费收支须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严格区分,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补贴。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的经费,应当单独设立科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禁止违规使用。
(二)会计核算与收支管理
1.规范会计核算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编制财务报表,确保账务清晰、凭证完整。
行业协会(联盟)各项收入(包括捐赠、会费、服务收入等)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
2.严控支出范围
支出仅限于组织管理成本、业务活动开支及其他合理用途,不得列支与章程宗旨无关的费用。禁止以任何名义设立“小金库”或账外建账。
(三)财务人员管理
1.人员能力
行业协会(联盟)财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会计知识和技能资格,会计与出纳岗位须分离,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等关键财务岗位。
2.职责明确
行业协会(联盟)财务人员应当定期接受专业培训,熟悉非营利组织财务管理要求,确保合规操作。
(四)捐赠与赞助管理
1.合法合规接受捐赠
行业协会(联盟)接受捐赠或赞助,应当符合章程宗旨及非营利性要求,不得接受与业务无关或附带不当条件的捐赠。
捐赠协议应当明确捐赠方信息、金额、用途、使用期限等关键内容,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2.捐赠资金管理
所有捐赠及赞助款项必须全额纳入行业协会(联盟)法定账户,严禁通过其他账户或个人账户接收。
定向捐赠应当严格按捐赠协议约定用途使用,不得擅自变更;非定向捐赠应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
3.信息公开与监督
捐赠及赞助收支情况应当每年度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定期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接受社会监督。
禁止以捐赠名义进行利益输送、变相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
(五)票据管理
1.票据使用规范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等合法票据,严禁自制或使用虚假票据。
票据开具应当与实际业务一致,如实载明款项性质、金额、用途等信息,不得虚开、多开或拆分票据。
2.票据全流程管控
票据领用应当登记编号、领用人、领用日期,建立台账备查。
已使用票据存根联应当妥善保管至少5年,作废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留存备查。
应当定期对票据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确保票据与账务一致,防止挪用或私存。
3.禁止违规行为
不得以“白条”或收据替代合规票据;不得将票据转借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禁止通过虚构业务、虚增支出等手段套取票据,逃避监管
(六)资产管理
1.资产登记与分类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对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其他资产建立详细台账,记录资产名称、数量、价值、购置日期、使用状态等信息,并定期更新。
根据资产性质和使用场景,明确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确保资产权属清晰、责任到人。
2.资产使用规范
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用于个人利益。
重大资产购置配置、处置应当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3.资产监督与审计
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4.利益冲突回避
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涉及与资产管理相关的个人利益(如关联企业参与资产交易),应当主动申报并回避相关决策。
不得将行业协会(联盟)资产低价转让、租赁给关联方,或通过虚构交易套取资产。
5.信息公开要求
年度资产台账、重大资产交易明细应当遵守信息公开规定要求,接受社会监督。
对资产闲置、贬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应当说明原因及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非营利组织制度,确保资金全流程纳入法定账户,禁止账外账、“小金库”;捐赠专款专用,票据规范透明;财务人员持证上岗、岗位分离,定期公开收支,杜绝挪用私分,保障资金用于非营利事业。
(一)项目执行规范
1.禁止利益关联转包
行业协会(联盟)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不得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存在直接利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亲属关系、持股、任职等)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实施。
合作单位选择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确保程序公平透明。
2.经济实体独立运营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完全分离,不得混同管理或交叉任职。
与经济实体间的经济往来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按市场价格公允定价,禁止无偿占用资源或变相利益输送。
3.禁止营利性投资
行业协会(联盟)依法所得(包括会费、捐赠、服务收入等)不得投入会员企业或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
(二)资金与费用管理
1.严禁违规收费
行业协会(联盟)不得擅自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并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或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分支(代表)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会员收取管理费或变相费用。
2.管理费用透明化
行业协会(联盟)向分支(代表)机构、专项基金管理机构提供支持时,不得通过转包、承包等方式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所有费用收支应当纳入法定账户管理,并定期公示用途及明细。
(三)信息与资源使用限制
1.禁止滥用公共资源
行业协会(联盟)不得利用业务主管部门影响力或行政资源牟取利益,不得通过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及受赠人信息进行不当交易或谋取私利。
2.数据安全与保密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泄露或用于非业务目的。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项备案报告
重大会议、涉外活动、加入境外组织、国家战略相关活动、分支机构设立及突发事件等须依法报批、报备或即时报告,签订风险承诺书;严禁瞒报虚报、利益关联,规范程序并严守保密,确保信息真实透明、风险可控。
(一)备案报告范围
行业协会(联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依法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承担管理职能的相关部门报告:
1.召开重要会议。行业协会(联盟)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2.开展涉外活动。以行业协会(联盟)名义开展国际或涉港澳台工作交流项目,主办、承办、协办或参加国际或涉港澳台会议、论坛等活动,接受或向境外捐赠、资助,组织出境培训考察、开展公益活动等。
3.行业协会(联盟)加入境外非政府组织(国际组织),行业协会(联盟)吸收境外人士担任本组织名誉职务或决策机构成员等。
4.举办重要活动。行业协会(联盟)参加重大投资项目,接受和使用重大捐赠及资助,举办拟邀请党政领导同志出席的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一讲两坛三会)等活动;行业协会(联盟)开展以军民融合、“一带一路”、“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等国家战略为主题的活动,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涉及民族、宗教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公益诉讼等活动。
5.发生重大变化。行业协会(联盟)设立分支(代表)机构。
6.其他重大事项。行业协会(联盟)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以及重要舆情,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涉及违法犯罪的;其他对行业协会(联盟)产生重大风险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备案报告程序与要求
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会(联盟)章程应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再由指定的负责人或内设机构履行重大事项报告手续。
重大事项报告分为报批、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报批事项未经批准,行业协会(联盟)不得擅自开展;报备事项1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不同意见,行业协会(联盟)可以按计划开展。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按照《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报批、报备与即时报告事项履行相应的程序。
行业协会(联盟)申请举办重大活动,应当签订《成都市社会组织重大活动风险管理承诺书》。
(三)廉洁纪律要求
1.禁止隐瞒虚报
不得故意隐瞒重大事项或提供虚假材料,确保备案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2.杜绝利益关联
重大事项涉及合作方或资金往来时,应当披露相关方与协会负责人、分支机构的利益关系,避免利益冲突。
3.规范报批程序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按照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原则,对涉及的重大事项按照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承担主体责任。
4.严守保密义务
对备案报告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履行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人事管理
人事招聘须公开透明,负责人任命经民主表决并公示;薪酬标准合规透明,严禁私设津贴或利益输送;严格回避亲属任职及利益关联,负责人及员工不得违规兼职;定期考核廉洁表现,强化内外监督,确保选人用人程序规范、权责清晰,杜绝任人唯亲与权力滥用。
(一)招聘与任命
1.公开透明原则
招聘岗位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共平台等渠道公开发布,明确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及选拔程序。
禁止为特定人员量身定制岗位条件,或未经公开程序直接任命负责人及关键岗位人员。
2.程序合规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任命,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投票表决,表决结果应当公示并备案。
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不得由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直系亲属或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担任。
招聘及任命过程中,涉及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或利益关联方的,相关人员应当主动声明并回避。
(二)考核与晋升
1.公正考核机制
建立量化考核标准,涵盖工作业绩、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等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理事会报告并公示。
禁止以个人关系、主观评价等非客观因素影响考核结果。
2.晋升规范
晋升应当基于考核结果、岗位需求及专业能力,不得以人情关系或私下承诺作为晋升依据。
晋升程序应当经集体决策,并留存书面记录备查。
(三)薪酬与福利管理
1.薪酬透明化
薪酬标准应当符合行业协会(联盟)非营利性质,参照行业平均水平制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不得私设“小金库”或通过虚列名目发放津贴、补贴等违规福利。
2.禁止利益输送
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及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身或亲属谋取超标准薪酬、兼职取酬或其他隐性福利。
(四)利益冲突回避
1.主动申报
工作人员涉及与行业协会(联盟)业务相关的个人投资、兼职、亲属从业等情形,应当向理事会书面申报。
2.决策回避
在采购、合作项目、资金分配等事项中,存在利益关联的人员不得参与决策或施加影响。
(五)负责人履职与换届管理
1.依章程履职要求
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不得超越章程授权范围决策或执行事项。
理事长(会长)、秘书长等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向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述职,报告履职情况并接受质询。
2.按时换届规定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按章程规定的时间节点完成换届选举,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六)领导干部兼职管理
1.兼职审批要求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联盟)兼职,应当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组织部门批准,兼职不超过两届且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在会员单位或其他利益关联方兼任职务,确需兼职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2.兼职限制
兼职人员不得利用职务影响为本人或关联方谋取利益,不得干预行业协会(联盟)正常决策和业务活动。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包括职务、取酬情况及履职评价。
(七)廉洁纪律要求
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在会员单位或其他利益关联方兼任职务,特殊情况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
第二十三条信息公开管理
行业协会信息公开管理是提升协会透明度、增强会员信任、促进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构建完善的信息公开机制,协会不仅可以确保了会员信息的准确录入与及时更新,还实现了协会组织信息、业务活动及行业动态的高效传播。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
1.应当公开的情形
涉及登记事项、组织机构章程和重大制度及管理办法制(修)订;
会费收支情况、年度财务报告、工作报告、接受捐赠、信用承诺等情况;
接受政府职能转移或委托服务事项;
提供重大服务项目及运行情况;
委托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
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
2.错误信息更正
行业协会(联盟)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3.信息公开的渠道
行业协会(联盟)年度报告、上级机关指定的和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捐赠资金等需要公开信息的载体应是公开的报刊或者四川省社会组织网站等;其他信息公开,可在本组织内部刊物、网站等公开。
4.信息公开程序
提供信息人员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秘书长(或办公室负责人)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并签字;
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人签发。
(二)重大事项披露
1.信息披露审批
涉及行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需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协调统一口径后公开发布披露;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组织或理事会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行业协会(联盟)监事(会)不得代表本组织向会员(代表)大会、媒体发布和披露本组织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2.保密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组织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三)备案管理
1.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行业协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向会员、社会公布,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2.会议决议
行业协会(联盟)应当及时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通过信息公开途径告知社会或相关人员,重大信息披露应同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四)信息公开档案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对外信息公开的文件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会员(代表)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及信息公开的其他文件资料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二十四条新闻发言人管理
推动建立行业协会(联盟)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新形势下落实党的新闻宣传政策,做好新闻舆论工作,增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传递社会组织正能量,发挥社会组织积极作用的必然要求。
各行业协会(联盟)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新闻发言人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新闻发言人员管理
1.发言人素质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新闻发言人应熟悉本行业和本组织情况,具有较高政治素养、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
2.任命与更换
经行业协会(联盟)理事会审议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或其他原因致使新闻发言人岗位出现空缺时,由理事会重新审议确定并进行更换。
3.发言人职责
研究策划。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研究制定本行业协会(联盟)新闻发布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行业协会(联盟)新闻发布工作,审定重要新闻通稿,分析新闻发布事后成效;
解读政策。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对涉及本行业协会(联盟)业务相关政策措施进行解读和说明;
新闻发布。对涉及本行业协会(联盟)的突发事件、重大事项及时披露事态进展情况,争取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公开。推动信息公开透明,自觉接受会员、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印章管理
印章作为维护和体现社会诚信制度的一种手段和凭证,在日常社会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确保印章的正确性、有效性,是保证行业协会(联盟)开展正常活动,顺利实现社会目的和价值的必要条件。
(一)印章保管人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印章应由授权指定的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指定的保管人应有较强的法纪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法定代表人印章与本行业协会(联盟)公章,不得为同一人保管。具体保管人由行业协会(联盟)理事会确定保管印章的部门和岗位。
公章保管人根据已签批的用章审批材料在文件资料上加盖公章,并在印章使用登记簿内登记盖章日期、事项、报送单位等。用印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使用公章审批单收集存档。
(二)印章使用管理
严禁在空白的纸张、合同、协议、证明及介绍信等资料上,加盖公章、财务章和法定代表人印章。严禁任何人未经批准将印章借出使用。确需携带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等外出办事或出差时,应事先经本行业协会(联盟)主要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批准,并应至少两人共同登记《印章借用登记本》,共同携带印章,共同使用。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办理完毕后,经办人应共同归还印章,并办理借用注销登记。
1.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经办人、审批人对盖章的材料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财务章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财务章主要用于银行汇票、现金支票、付款及托收等需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业务上使用。
3.发票专用章
行业协会(联盟)发票专用章由指定的专人负责保管,仅在本组织对外开具发票、收款收据上使用。
行业协会(联盟)印章移交需办理手续,签署移交证明,注明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图样等信息。
(三)印章废止、遗失与更换管理
废止或缴销的印章应由保管人员填写废止事项内部呈批材料,并呈送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核准后交指定部门或人员统一废止或缴销。
如印章遗失,应立即向行业协会(联盟)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由印章保管人填写内部呈批材料,详细说明遗失原因、责任人、可能造成的后果、已经采取的补救措施、预计还需要采取的措施、责任人处罚建议等,呈行业协会(联盟)主要负责人核准后,交由指定部门或人员办理。同时,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更换印章时,由印章保管人员填写更换印章内部呈批材料,说明更换原因,并呈送行业协会(联盟)主要负责人核准后,交由指定部门或人员,按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批示处理,如有需要须填写新增印章内部呈批单申请刻制新的印章。
第二十六条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是行业协会(联盟)高效运转的重要基石,也是行业历史积淀与知识共享的核心载体。档案管理不仅是基础性、事务性工作,更是推动行业治理现代化、提升服务效能、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抓手。
(一)档案收集管理
1.档案整理
行业协会(联盟)档案整理以年度为单位,每年末,各部门提出档案整理清单,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由相应部门档案整理人员负责整理,于下一年度统一进行汇总收集。
(1)人力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单位沿革、单位负责人信息、会员名册及信息、理事会名册、监事(会)名册、劳动合同、离职证明、岗位交接清单、人事任免文件、员工名册及统计等资料;
(2)行政管理,包括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项目报告等文件资料以及大事记、年报、通讯稿、宣传册、年度工作报告、重要沟通记录(如电话、邮件等)、印章使用、证书使用等信息资料;
(3)项目管理,包括各类专项项目管理制度、申请承接项目全套资料,包括各类方案、文件、报告、名册及统计分析等资料;
(4)捐赠管理,包括捐赠管理制度、捐赠方信息、捐赠项目实施及评估报告、捐赠统计分析等资料;
(5)合同管理,包括行业协会(联盟)与合作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关于捐赠、合作、委托、承办等事项的协议书、合同书等;
(6)往来文件,包括行业协会(联盟)与外部单位形成的各种往来文书,外单位重要来文,本组织制发的办字、函字、报字、复字类等文书及通知公告等;
(7)外事活动,包括外事管理制度,境外合作方信息,行业协会(联盟)与国外团体或个人在交流、合作、访问等活动中形成的材料;
(8)研究培训,包括研究报告、研讨会论文、评估报告、培训材料等;
(9)宣传活动,包括各类宣传、大型活动的策划方案、总结评估报告、讲话发言稿、新闻稿以及在活动中形成或采集到的媒体报道剪辑、图片、声像等材料;
(10)财务管理,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政策、年度审计报告、财务统计分析、财务报表等资料;
(11)资产管理,包括资产管理制度、资产清单、资产评估报告、资产统计分析等材料;
(12)会议管理,包括党组织会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和秘书处工作会议、各部门工作会议及专项会议材料;
行业协会(联盟)应编制科学、完整、相对固定的档案分类方案。同级类目的分类标准应保持一致,避免项内文件重复和交叉的情况出现。
(二)档案使用、保管管理
1.档案借阅
行业协会(联盟)档案借阅、使用应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报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2.档案销毁
除会计档案及人事档案外,行业协会(联盟)可对一般档案设置保存期限,期满后可销毁。经确定依法可销毁的档案,由指定部门或人员编制销毁清册,经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销毁。
3.档案保管
档案保管区域应按规定具备防火、防盗、防潮、防虫、防尘等功能,配备必要的设备、装具,符合安全防护要求。
档案管理人员应经常检查档案保管情况,及时修复破损、变质档案。电子文件以不可擦写的电子介质存储,应有备份,分开保管,并注明相应的纸质档案档号。定期对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和数据内容进行维护,确保其长期、有效利用。
第二十七条证书保管及使用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证书是机构合法身份、专业资质、行业权威的核心凭证,也是开展业务合作、对外沟通、政策申报的重要依据。规范证书的保管与使用管理,不仅是基础性工作,更是维护协会公信力、防范法律风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关键环节。
各行业协会(联盟)及其工作人员在证书保管及使用管理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一)证书保管管理
1.证书年检
证书有效使用期限内,行业协会(联盟)秘书处(或办公室)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2.证书使用
对外使用行业协会(联盟)证书,需经会长(理事长)或会长(理事长)授权的执行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书上签字后,方可借出。证书使用后,需及时归还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廉洁管控建议
第二十八条加强党建统领
行业协会(联盟)的清廉建设要坚持党建统领,将党风廉政建设纳入行业协会(联盟)党建工作统一部署。党委(党组)要充分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推动清廉要求在本组织得到严格遵循和落实,严格遵守党内法规制度,不断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确保行业协会(联盟)政治方向和学术导向正确。
第二十九条完善行业协会(联盟)内部治理体系
行业协会(联盟)应构建以章程为根本的现代治理框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与运行规则。全面推行民主选举制度,扩大竞争性选举比例,逐步增加直接选举覆盖范围。明确民主议事决策的程序规范,重大事项决策须经集体审议程序,杜绝个人专断。会员(代表)大会及理事会会议须满足法定人数方可召开,禁止采用通讯表决等非现场形式。决议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等规范表决方式,禁止鼓掌等非正式表决形式。鼓励推行行业协会会长轮值制度,探索由企业家担任行业组织负责人。完善内部监督机制,依法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岗位,建立包含信用评级在内的自律管理体系,提升组织规范化运作水平。
第三十条强化制度建设
强化制度建设,构筑行业协会(联盟)清廉防线。一要出台行业协会(联盟)清廉建设指引,制定全员普遍遵守的合规行为规范,并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监管动态,及时将外部有关合规要求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二要建立清廉风险识别预警机制,全面系统梳理社会服务活动中存在的清廉风险,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系统分析。
第三十一条强化行业协会(联盟)财务合规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建立全口径财务监管体系。所有收支须纳入法定账户核算,严禁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行为。分支机构不得单独设立基本账户,其经济活动资金须统一归集管理。严格禁止经费混管行为,不得将服务收入用于行政补贴发放或弥补行政经费。行业协会(联盟)对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的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违规使用,建立全流程可追溯机制。行业协会(联盟)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盈余不得分配。财务岗位实行不兼容职务分离原则,会计出纳分设且不得由负责人直系亲属担任。定期向理事会及会员披露财务报告,接受内外部监督。
第三十二条规范行业协会(联盟)经营活动
行业协会(联盟)开展经营服务性项目须实行利益回避制度,禁止转包关联企业。与经济实体应保持“资产、人员、财务”三独立,经济往来遵循市场定价原则。行业协会(联盟)资产不得投资会员企业营利活动,禁止通过分包收取管理费。严禁利用行政资源或信息优势谋取不当利益,规范评比表彰项目设置,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
第三十三条构建信息透明公开机制
行业协会(联盟)应定期向会员披露年度工作及财务情况,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
第三十四条建立多维监督约束体系
行业协会(联盟)须开展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及离任审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专项审计抽查。建立审计机构黑名单制度,严惩财务造假行为。完善反腐监督机制,畅通举报渠道,对违纪行为实施“双查双究”,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廉洁文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全面培育廉洁文化生态
(一)建立健全组织运行机制
行业协会(联盟)应切实承担廉洁文化建设的政治责任,将廉洁文化建设纳入行业自律和协会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建设工作规划,明确重点任务,定期推进实施。将廉洁文化建设情况列入协会考核内容,协会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带头宣讲廉洁文化,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结合“一岗双责”,落实好分管领域内的建设任务。
(二)营造崇尚廉洁氛围
强化理论武装,将廉洁文化建设的重要论述作为协会理论学习、日常教育、培训等必学内容。通过剖析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等方式,强化工作人员廉洁意识。挖掘行业勤政廉政先进典型,通过媒体宣传、行业表彰等形式,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加强廉洁从业建设
把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协会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促进法律法规学习常态化制度化。要教育引导工作人员践行廉洁自律准则,坚持公私分明、崇廉拒腐、尚俭戒奢、甘于奉献。要深入挖掘廉洁从业先进典型,加大通报表彰力度,强化正面引领。
第三十六条树立廉洁行业文化理念
(一)培育行业廉洁精神
结合行业特点,提炼出具有行业特色的廉洁精神,引导会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觉遵守廉洁规范。
(二)严格执行廉洁纪律
建立健全廉洁纪律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制定监管权力清单,明晰监管权力边界,确保监管行为合法合规。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三)融入行业自律体系
行业协会(联盟)应鼓励会员单位将清廉文化融入企业文化和合规文化,建立廉洁从业长效机制。通过制定《员工廉洁从业行为准则》、加强行为监督等措施,规范员工行为。同时,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行业评级、评优评先等考核体系,激励会员单位加强廉洁建设。
第三十七条推动会员单位廉洁从业
(一)加强廉洁文化宣传
行业协会(联盟)应加强廉洁文化宣传与研究,丰富宣传形式,创新宣传载体。例如,利用行业协会(联盟)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廉洁文化动态和典型案例;设立廉洁文化研究课题,鼓励行业专家、学者开展理论研究;定期举办廉洁文化论坛、研讨会等活动,促进经验交流与成果共享。
(二)规范从业行为
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从业行为规范,明确廉洁从业的具体要求,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强化考核评价
将廉洁从业情况纳入会员单位考核评价体系之中,作为评选优秀会员单位、给予政策支持等的重要依据。
(四)强化监督与保障
行业协会(联盟)应强化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设立监督举报渠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同时,加强对会员单位的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对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会员单位及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监管职责与机制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依法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联合民政、市场监管、审计、财政等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执法、专项督查等方式,重点对行业协会(联盟)财务收支、项目执行、重大事项备案等环节依法依规实施穿透式监管,形成监管报告并向社会通报。
第三十九条监管措施
构建“年度检查+随机抽查+投诉响应”的全流程监管模式,行业协会(联盟)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廉洁自评材料。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根据行业协会报送材料开展实地核查,重点核查行业协会人事管理、资产处置、信息公开等关键领域廉洁建设情况,对发现问题要求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并予以公开通报。
设立统一举报渠道,受理违规行为投诉,及时反馈核查结果,并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
鼓励行业协会(联盟)在官网设立廉洁建设专栏,公示收费项目清单、资金使用明细等信息,接受社会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将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行业协会(联盟)廉洁建设成效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政策支持、资金拨付的重要依据。
鼓励媒体、公众参与监督,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新型治理格局。
第七章 问责管理
第四十一条联合问责
对违反本指引或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可以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按职责权限及时依法处置。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置。
第四十二条黑名单管理
建立行业协会(联盟)黑名单管理机制,加强行业协会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信用管理和行为管理,根据失信违法行为纳入黑名单,依照情节严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公开曝光。行业协会(联盟)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二)年检限制。行业协会(联盟)年检结论不得定为合格档次,已取得合格档次的,降档处理。
(三)评估限制。不受理行业协会(联盟)等级评估申请,已获得评估等级的,取消或者降低评估等级。
行业协会(联盟)不重视党建工作、党组织应建未建或常年不开展活动、不发挥作用的,评估时不得评为4A以上等级。
(四)表彰限制。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不予表彰、奖励,不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已获得表彰的,依法处置。
(五)行为限制。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约谈、警示谈话,或停业整改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三条人员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工作人员违反本指引行为规范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给予约谈、警示谈话、整改,依法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责令主要负责人不得发起新的行业协会(联盟),不得再担任行业协会(联盟)负责人。
(二)违反本规范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责令清退。造成社会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三)对于行业协会(联盟)中的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及时移送有关监察机关依规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本指引由成都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