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1-11 16:54:35
发文字号:/ | 发布日期:2022年1月11日 |
发文机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租赁企业和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
为妥善应对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快速增长,提升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悬挂各类型号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保障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则上各对外经营的公共充换电场(站)应对以下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号牌分类遵从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36)规定。
(一)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悬挂大型汽车号牌、小型汽车号牌、使馆汽车号牌、领馆汽车号牌、港澳出入境车号牌、教练汽车号牌、警用汽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入境汽车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二、各对外经营的公共充换电场(站)应通过升级道闸等入口管理系统等方式,允许悬挂上述汽车号牌的新能源汽车驶入本场(站)享受充换电等服务。
三、各对外经营的公共充换电场(站)应坚持“安全至上、量力而行”的原则,为悬挂上述汽车号牌的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等服务。因涉及安全、技术、环境、卫生等问题,不适宜对某特定领域、品牌等车辆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公共充换电场(站)运营企业应在作出决议后10个工作日向我局报备,并在各场(站)外设置醒目标识。
四、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租赁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租赁的新能源汽车在公共充换电场(站)的充换电行为进行限制或变相限制,法律法规和国家、四川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反上述规定的,我局将视情况采取扣减考核分、暂缓奖补资金发放、限期整改、停业整顿等方式给予处罚。涉嫌违法违规问题将会同或移送相关部门作进一步处理。
特此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2年1月11日
(联系人:高曌,61881638;罗梅嘉,61885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