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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成都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的通知

2026-10-08 11:26:04

发文字号:\发布日期:2022年11月24日
发文机关:成都市民政局

全市各社会团体,各区(市)县民政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管理工作,我局对照民政部、民政厅要求,借鉴国内先发地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共分四类,分别为"民主决策类""工作职责类""重要办法及制度""其他制度规定"。其中,"民主决策类""工作职责类"和"重要办法及制度"是保障社会团体健康有序规范运行的必备制度,各社会团体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发展要求的管理制度;"其他制度规定"是提升治理水平的要求,各社会团体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制定修改。各项内部管理制度须经过理事会审议并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在社会团体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进行公开公示。

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结合日常监督、年度检查、调研走访、抽查检查、等级评估等工作,指导督促社会团体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遵照执行,推动全市社会组织规范、高质量发展。

现将《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社会服务机构有关制度可参考指引进行修订。

附件: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成都市民政局
2022年11月24日

 

 

附件

社会团体内部管理制度指引

(目录)

一、民主决策类(3个)
1.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制度
2.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
3.社会团体议事规则

二、工作职责类(3个)
4.社会团体理事会工作职责
5.社会团体监事会工作职责
6.社会团体秘书处工作职责

四、重要办法及制度(7个)
7.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
8.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9.社会团体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10.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11.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12.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13.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

五、其他制度规定(6个)
1.社会团体档案管理规定
2.社会团体信息披露制度
3.社会团体信息宣传工作规则
4.社会团体会员联系制度
5.社会团体领导轮流值班制度
6.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培训制度

 

附件1

社会团体会员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会员大会工作,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2016年2月6日修正版)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需与核准的章程表述一致)

(一)决定本团体在法律、法规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社会团体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或五)年(与核准的章程表述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清会议议题。

第六条 会员大会出席会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为通过。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合法有效性。

第七条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拟写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名确认,会后向全体会员公告,并抄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八条 凡选举或修改章程的,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其他表决事项,依据章程有关规定进行表决。

第九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届X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附件2

社会团体民主选举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团体的选举工作,保障会员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举工作,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XXXXX的监督。

第三条 理事、监事,需经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为会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理事人数达100人以上时,可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为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换届选举工作,由上一届理事会负责。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候选人,由上一届理事会广泛征求各会员意见,在充分酝酿协商基础上,由上一届理事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产生。若上一届理事会未能按规定产生新一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候选人,则应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由上一届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的形式直接推选候选人。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荐举,可获得候选人资格。

第五条 选举采用等额选举(或差额选举)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六条 换届选举,监票人由上一届监事担任,唱票人、计票人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全体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正式候选人不得担任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

第七条 投票选举前,由上一届监事会依据法规和《章程》规定,对会员进行资格确认和人数核实,核准大会有效性。选举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可进行;选举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参加方可进行。

第八条 投票前,监票人应开箱示众后当众封箱。
投票时,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首先投票,然后监督其他会员依次投票。
投票结束后,应当众开箱,并当场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有效。选票无法辨认的,作废票处理,废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九条 计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应签字确认,并由监票人当场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并于会后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备案。选票当场封存,以备查验。

第十条 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一条 理事、监事等候选人须获得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同意,方能当选。常务理事候选人须获得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选票,方能当选。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与章程一致),并不得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条 理事、常务理事的增补
可根据会员数量的增加或理事的减少,适当增补理事、常务理事。
增补理事的,应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增补常务理事的,应当召开理事会通过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的增补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增补参照第十三条进行。届中,不受理监事的增补。

第十五条 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单位会员适用)
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在30天内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以无记名投票选举。
通过会长变更会议后,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如无法推荐出新人选,协会须按照《章程》相关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会长。

第十六条 秘书处和会员有权对其他会员提出除名要求。除名要求应当写明除名理由,并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表决。被提出除名的会员有权在会员大会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半数以上会员通过方可除名。

第十七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团体章程或严重失职的负责人,可以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建议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理事会在接到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的罢免建议后,应进行讨论并召开会员大会对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进行罢免动议。被提出罢免的负责人有权在会员大会罢免动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罢免建议须得到全体会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3

 

社会团体议事规则

为了加强社会团体的民主政治建设,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工作,提高议事效率,特制定如下议事规则:

第一条 社会团体的一切活动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府的规章,符合当地政府的要求,不违背社会团体章程。

第二条 必须维护以会长为首的社会团体理事会的权威,维护社会团体的整体形象;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做到按时参会,围绕议题思考问题并发言。

第四条 坚持群言堂,不搞一言堂,就事论事,用最短的时间阐明个人观点。

第五条 会员对社会团体有任何意见和建议的,须在会议召开前以书面形式将议案交到秘书处,以列入会议进行讨论。

第六条 社会团体各部门召开会议要提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报社会团体秘书处,以便协调相关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相关人员参会,社会团体各部门要自觉接受社会团体的领导和秘书处的指导,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要积极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八条 凡以社会团体名义与外部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只能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法定代表人以外的人员需有社会团体的授权方可签署文件。文件需加盖社会团体的公章方可生效。

第九条 按照分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职责范围内,只要不违背集体的决策、决定精神,有权代表社会团体处理具体事务,在分管的工作范畴对外代表社会团体领导;但涉及本人或本人所经营公司的有关问题,必须借用社会团体名义帮助处理的,要事先报告会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由受其委托的秘书长一同协助处理。

第十条 因工作或个人正当需要,要求社会团体出具证明、介绍信的一般事项应报会长同意,重要事项要经会长同意签字,重大事项要经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议同意,秘书处方能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会议议题(提案),需在会议上进行充分讨论后进行表决。

第十二条 为加大会议决议执行力度,每次会议应对上次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作简要汇报,凡对执行有难度的,应予以说明或提请复议。

第十三条 对会议内容,特别是各项决议,由秘书处专人负责记录,会后整理"会议纪要",并通报各与会人员及备案存档。

第十四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和实施的全过程,应接受会员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五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4

社会团体理事会工作职责

一、理事会职责(与核准章程表述一致)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等负责人,通过对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的任命或罢免;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其它执行(分支、代表)机构副职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社会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会长(理事长)工作主要职责

1.主持社会团体的全面工作;
2.召集会长办公会、理事会;
3.主管社会团体的财务;
4.代表社会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会长/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时的表述)
5.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6.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决议的落实;
7.提名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提议聘请名誉会长;
8.代表社会团体开展对外交流和协调工作。

三、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工作主要职责

1.协助会长做好社会团体的工作;
2.按照工作具体分工完成工作任务;
3.完成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关心会员的成长,并为其做好信息传递和服务工作。

四、理事会成员工作主要职责

1.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做好社会团体工作;
2.带头遵守章程,执行社会团体各项决议;
3.收集、反映会员意见、要求和建议;
4.完成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五、秘书长工作主要职责

1.在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事务和管理工作;
2.会同理事会研究拟定社会团体的活动、宣传、教育、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和贯彻落实;
3.开展工作调研,提出工作创新计划,总结、检查、指导和推动社会团体工作;
4.协助理事会和会长做好会内、会外的联系和协调工作;
5.协助会长做好社会团体各种会议和大型活动的筹备工作;
6.组织起草工作报告、总结和其他文稿;
7.抓好会刊和网络的编印和管理工作;
8.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做好新会员发展工作;
9.完成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交办的相关工作任务。

本职责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5

社会团体监事会工作职责

为加强对社会团体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根据有关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XX名(监事会成员数为3人以上单数,与章程相关章节描述一致)。监事会按规定列席社会团体的会员大会、理事会等重大会议活动,履行社会团体章程赋予监事会的工作职能,依靠广大会员在监督范围、监督效果和监督力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和创新,有力促进社会团体的各项工作。

一、履行监事会工作职能

1.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社会团体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履行职责,对本团体重大活动和事项进行监督,对违反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以及违反财务规定的情况等进行监督。
2.参与理事会有关会议,对会议决议贯彻情况跟踪监督。发现执行不力等问题,及时向理事会和秘书处提出。对违反社会团体规章制度的行为,向理事会提出处理建议,并监督处理结果。
3.监督社会团体财务的正常运行。坚持开源节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节余和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方针,积极配合理事会、秘书处落实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并督促改正。
4.支持社会团体工作,为社会团体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言献策。配合理事会开展活动,秘书处要为监事会设置固定席位和发表意见的平台。
5.协助秘书处工作,不定期到秘书处检查帮助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研究后提出改正意见,使秘书处工作更规范化、运作更有序、服务更到位。
6.定期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年度工作。
7.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情况。
8.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二、建立独立的监事会会议制度

1.定期召开监事会议,集中学习有关政策法规等文件,研究讨论社会团体阶段工作和问题,并形成会议决议,必要时提交理事会。
2.监事会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召开,进行工作沟通,加强监督职能。
3.监事会会议,设立记录员,定期向理事会通报情况。
4.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提高监事的政治业务素质,帮助社会团体发扬团结进取、乐于奉献、爱岗敬业、爱会如家的敬业精神。
5.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社会团体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三、规范监事会文件档案

1.不断加强监事会自身建设,完善有利于依法办事的工作原则和制度,促进社会团体积极进取、不断创新,提高双向服务水平。
2.监事会会议由记录员整理成文后,分送监事会监事长、监事修改签字后生效。
3.监事会会议纪要、决议、提案、答复等形成文字材料,由秘书处提交理事会或会长签批处理,连同处理结果统一整理建档。
4.以上文件按照时间顺序编号归档。

四、制度的实施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6

社会团体秘书处工作职责

秘书处是社会团体理事会常设执行机构和办事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主要职责是组织制定实施社会团体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社会团体日常事务性工作;负责社会团体会员的发展工作和会费的收缴工作;负责社会团体全年活动经费的预算和执行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全面工作,下设办公室、会员服务部、对外联络部、法律咨询部等机构。秘书处职能包括:

1.负责社会团体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设施设备、办公用具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2.负责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及管理。
3.负责会员管理、联络、信息宣传、服务维权等工作安排,按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4.负责社会团体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资料的整理和档案管理,负责本社会团体印章的使用、管理。
5.协调社会团体内外关系,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各兄弟社会团体及会员联系,进行上传下达,协调会员各项任务。
6.负责社会团体各种会议、活动的组织安排。
7.负责社会团体的财务管理工作,定期向监事会汇报财务情况。
8.完成理事会决定和会长交办的其它任务。
9.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分支机构的拓展;负责会费的收取及管理。
10.负责社会团体的宣传工作;负责编辑出版社会团体刊物和重大活动、信息专刊;负责建立维护网站,构筑相互交流、信息发布、资源共享的平台。
11.负责搜集和交流经济信息。
12.负责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负责掌握了解会员的需求、困难和问题;负责组织举办专题讲座和培训班;负责聘请如法律顾问、技术专家、管理专家等。

本职责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7

社会团体会员管理制度

为加强社会团体的管理,提高社会团体会员的整体素质水平,增强社会团体在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与沟通作用,更好的为会员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会员准入

(一)凡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拥护和愿意遵守本团体章程,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经审核、理事会通过,报会长批准,均可成为社会团体的会员。行业协会、异地商会以及《章程》中明确会员是单位会员的社会团体,不得吸收个人会员。
(二)会员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与章程表述一致)。单位会员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单位。
(三)申请加入社会团体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团体章程;
2.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3.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对推动本团体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三年内无不良的社会影响或未被市场监管及税务主管部门吊销过证照的;
5.在加入本团体前没有参加过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会组织;
6.自觉遵守本团体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团体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团体活动,维护本团体的团结和声誉。

二、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享有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团体各种活动权;获得本团体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团体各项事务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享有本团体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二)会员应尽以下义务: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三、入会程序

(一)申请入会者向社会团体秘书处提出申请,提交书面入会申请并同时出具法人登记证、个人身份证件等资信证明。由社会团体秘书处向申请人介绍社会团体基本情况,提供社会团体《章程》、《会员管理制度》、《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和《会员入会申请表》及其它相关文件。
(二)填写《会员入会申请表》,并向社会团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者必须为所填内容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盖章、签字确认。
(三)申请入会者必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四)会员资料由秘书处为其建立档案。
(五)颁发会员证(牌)。
(六)在社会团体网站上公示新会员的信息。
(七)通过网站申请入会的,也要履行以上程序。

四、会费收缴

(一)会费按年缴纳。
(二)会费缴纳标准:详见《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三)新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均应在办理入会手续时按要求交纳会费。
(四)会员缴纳会费后,财务人员应开具由财政部门监制的会费收据(必须加盖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
(五)会费缴纳后,无特殊原因不可退费。

五、会员管理

(一)申请加入本团体会员的,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避免影响社会团体声誉和形象。
(二)会员登记信息随时更新,会员遇有信息发生变化,及时向秘书处报备,以便社会团体能够了解到会员最新的信息。
(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机密。
(四)社会团体对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
(五)掌握每位会员的基本信息和必要数据,建立对会员回访和会员意见的反馈机制,及时修改会员已经变更的信息和数据档案。
(六)必须和会员建立稳定可靠的联系方式。
(七)准确记录会员退会原因,妥善保存确认已经退会的单位和个人的档案。
(八)如实记录会员履行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九)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4.除名。
处分会员,应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会员,无法通知的应通过网站、会刊等形式予以公布。
(十)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确认,视为自动退会,取消会员资格:
1.XX年不缴纳会费;
2.XX年不参加本团体活动;
3.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如被剥夺政治权利、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4………。

六、会员任职

(一)会员依据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有权自荐或推荐符合规定条件的会员参与社会团体内部职务的候选。
(二)社会团体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位。
(三)任职产生:换届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领导班子。
(四)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必须由社会团体在职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理事2人以上进行考察了解并推荐。增补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理事时,应重点考察候选人对社会团体工作的热心程度和对社会团体的关心支持力度;考察候选人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考察候选人企业的实力和在行业内的地位、知名度。

七、捐赠、资助

(一)鼓励会员对社会团体进行捐赠或资助,对社会团体举办大型活动进行赞助。
(二)根据捐赠或赞助的具体情况,社会团体分别给予颁发荣誉证、活动冠名权、场地广告宣传等鼓励。同时在社会团体网站或其他新媒体上予以公告和表彰。
(三)捐赠或赞助的收入,一律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管理范围,接受会员、监事会的监督和审计部门的审计。
(四)会员自愿赞助不受标准限制。

八、其它管理

(一)会员要积极参加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议、培训、讲座及其他联谊活动。本人不能出席的,经会长批准后,可委派他人代表参加。
(二)会员要主动关心社会团体的建设。
(三)会员要遵纪守法,关心社会公益事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劝诫无效的经XXXX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九、附则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8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印章是社会团体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社会团体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保障社会团体权益,方便业务联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颁布的《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及省、市关于印章管理适用的有关文件,结合本社会团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冠有"社会团体名称"字样的印章,包括各种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和分支机构用章,以及社会团体领导的签名章,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团体印章(社会团体公章、社会团体钢印、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印章,包括方章、签字章)由社会团体秘书处专人管理;社会团体财务专用章和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印章不得由一人同时保管。保管人因公外出,应将印章临时移交会长指定的人代管,不得影响公务。印章管理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社会团体领导指定人员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社会团体印章。

第五条 所有的用印文件,经办人均应将社会团体领导签批的原稿或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 社会团体印章使用应在社会团体秘书处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社会团体秘书处以外使用。如办理业务确需带出,需经社会团体会长或秘书长同意,经办人员和印章管理人员共同外出办理。

第七条 社会团体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未经社会团体领导批准,不能使用印章。擅自使用且未经社会团体追认的,文件无效,由擅自使用者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用印时,经办人员必须在用印登记簿上登记用印的时间、批准人、用印部门、文别、事项、发送单位、用印数量、经办人员等内容,社会团体秘书处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九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印章由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重要的文件、材料、报表等,要保留领导签字的原稿或者复印件备查。

第二章 用印范围及程序

第十条 以社会团体名义发布的决定(决议)、布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和公函等文件,应由主办部门用"发文稿纸"拟稿,主办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报会长或分管副会长签发后,再登记、编号、用印。

第十一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部门提出申请,按照权限,经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签后,登记,用印。

第十二条 凡需要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文件、资料,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书面授权的社会团体副会长)审阅同意后,方可登记,用印。

第十三条 各专项工作,要按照相关的管理工作要求,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项工作批准的权限,经批准后,登记,用印。具体工作流程由秘书处制定。

第十四条 其他事项需使用社会团体印章者,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非日常性事务用社会团体印章,均需由秘书长审核,社会团体会长或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社会团体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合同、协议、证明、聘书等。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社会团体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无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重要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第一负责人对本机构印章使用负全部责任。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章 印章的启用和变更

第十九条 社会团体的印章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统一办理刻制。社会团体各分支机构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经社会团体会长或分管副会长审核批准后,由社会团体秘书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刻制。

第二十条 新印章启用前,社会团体秘书处应行文明确启用时间,并说明同时废止旧印。收回旧印章,按规定销毁或封存。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9

社会团体会费缴纳及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与管理,保障社会团体正常开展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会费的收支与管理应当遵循取之适度、用之得当、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二条 会费缴纳

(一)会费标准(不超过4档,与章程一致):
会长(单位):每年(略)元;
副会长(单位):每年(略)元;
理事(单位):每年(略)元;
会员(单位):每年(略)元。

(二)缴纳时间:
1.会费是社会团体维持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按期足额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
2.会费实行年费制,会费按年度缴纳。会员应当于每年X月XX日至XX月XX日一次性缴纳当年度会费。
3.上半年被批准入会的新会员,自批准入会当月起一次性缴纳全年会费;当年7月1日及以后被批准入会的,按全年会费标准减半一次性缴纳。

(三)缴费方式:
1.以支票、现金形式直接到秘书处缴纳;
2.以银行汇款形式缴纳(会费缴纳银行账号信息另行告知);
3.收到会员的会费后,社会团体将出具由国家财政部监制的"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

(四)根据社会团体章程,秘书处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采取以下程序和措施:
1.XX月初,通过短信提醒会员缴纳年度会费;
2.XX月底,对未交会费的会员,发送年度会费催缴通知;
3.XX月末,对未及时足额缴纳年度会费或者拒绝缴纳年度会费的,视为会员自动退会,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五)会员交纳会费确有困难的,可以向社会团体理事会申请缓交或减交。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缓交: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发生特殊困难;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减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准予减交会费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50%。
3.会员申请缓交、减交会费,应当在会费缴费年度始交期的3个月内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
4.缓交、减交会费的申请,须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5.每次缓交、减交会费的申请与准予只限于本年度缴费期。

第三条 会费支出

会费本着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
(一)为会员提供服务;
(二)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四)开展社会团体宣传,业务交流和专项培训;
(五)编辑出版社会团体刊物,建立和维护信息网络;
(六)社会团体各专业部门、业务部门开展活动;
(七)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
(八)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条 会费管理

(一)社会团体对会费设立专项账户,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
(二)会费支出应在社会团体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三)会费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四)会费的收支严格按照财务规定实行预算管理,预算内支出由秘书长审核使用,超出预算部分支出报会长批准;重大开支需提请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方可执行。
(五)理事会行使社会团体财务收支的监督权,检查财务支出情况和会费使用情况;每年接受审计部门对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
(六)社会团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3个月内将年度会费收支情况报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审议后的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向会员公布,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条 本办法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10

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完善社会团体人民调解组织,提高社会团体人民调解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

(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激化;
(二)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社会团体会员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预防民间纠纷发生;
(三)向司法行政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二、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二)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工作守则

(一)人民调解员要认真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调解工作要领,熟练掌握调解过程当中应掌握的进展以及导向技巧,使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要熟练掌握和运用依法调解的方法,在通知当事人到庭调解前要熟悉案情,深入调解研究,进行实地考察,掌握事情真相,取证记录,对物证、书证及时收集、备案,以利于在调解中及时说服、劝导、教育有过错或过失的一方当事人以及应当所负的责任;
(三)调解员调解前要宣布纪律和给当事人提出具体要求,以防止出现盲目现象和意想不到的情况,视情节宣布休庭和下次开庭的时间,对调解成功的案件所达成的协议要签字盖章以示负责;
(四)调解员要公正、公平,以理服人、以法教人,不徇私枉法,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四、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一)自觉接受党委、政府和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和管理;
(二)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解决矛盾问题和调处纠纷;
(三)不得徇私舞弊;
(四)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
(五)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六)不得泄露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七)不得收受当事人的礼物和馈赠,不得接受当事人的吃请;
(八)对当事人要热情接待,做到以法教人,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禁止简单粗暴、压制当事人;
(九)坚持请示汇报制度,向所在行政辖区以及司法行政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工作情况,遇特殊情况须及时报告,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如调解人员违反上述纪律,由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五、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工作承诺

(一)坚持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依法调解矛盾纠纷,不办关系案、人情案、不徇私枉法,不弄虚作假;
(二)实行统一的收案、结案运行程序,纠纷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处结案,如遇矛盾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及时处理,如纠纷性质已转化,应立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调处结案的纠纷案件,一律实行回访制度,复杂案件实行专人包案、重点回访;
(四)实行过错追究制,如调解人员违反纪律,由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六、社会团体人民调解委员、调解员调解纠纷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七、社会团体书记员工作守则

(一)认真如实记录,不得参与调解;
(二)对达成的协议,制作好《调解协议》;
(三)调解记录经当事人确认后双方签字;
(四)对调解过程和记录内容有保密义务;
(五)不得私自修改,损毁调解记录;
(六)调解记录要如实归档。

八、调解当事人主要权利

(一)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二)陈述、申辩的权利;
(三)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四)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五)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六)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七)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八)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九、调解中当事人的主要义务

(一)按时参加调解的义务;
(二)如实提供纠纷事实和证据的义务;
(三)遵守调解规则的义务;
(四)不得加剧纠纷、激发矛盾的义务;
(五)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义务;
(六)法律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本制度的执行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11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备案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的透明度,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有关文件要求,结合《章程》相关章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是指将可能对社会团体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备案的方式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体现会员的意志,有利于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同时,活动不能影响社会稳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

第四条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的内容:
(一)召开会员大会和重要的理事会议、会长会议;
(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社会团体换届、改选、增补主要负责人和确定修改会费标准;
(四)向政府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或情况反映;
(五)涉外和重大商务活动;
(六)重大的学术活动;
(七)创办经济实体;
(八)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九)对社会团体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
(十)突发事件及其他须报告的事宜;
(十一)章程修改和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范围、住所、注册资金、会费标准等变更,都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十二)其他重大活动。

第五条 社会团体做出本制度第四条内容之一的决定,从决定之日起7日内应当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其中,修改章程的,按照章程规定,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天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开展其他内容的,由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书面报告即可。

第六条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七条 社会团体重大事项备案报告送达后,经受理机关审查,认为活动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章程》时,社会团体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

第八条 重大活动开展结束后,应将重大活动开展成效评估、社会影响、存在问题、下一步打算等综合情况,书面报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九条 社会团体秘书处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规范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12

社会团体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经费的使用,使各项经济活动有章可循,依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团体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
(一)社会团体的财务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秘书处负责编制社会团体年度收支计划,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提交理事会审定,并组织贯彻执行。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社会团体的收支情况,按月、季、年编制财务报表。月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季财务报表报理事会;年度财务报表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金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财税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第三条 社会团体经费的管理。
(一)社会团体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费用开支情况须向理事会报告。
(二)报销手续。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审批或秘书长审批。
(三)审批金额权限(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四)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社会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五)因公出差需借款的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六)每年会计年度终后3个月,接受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审计,结果必须向会员或在相关载体公告。

第四条 社会团体人员工资及福利。
(一)社会团体秘书处专职人员的工资及福利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任制的秘书长工资福利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自行决定。
(三)社会团体聘用专家的聘金参照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临时聘用人员的聘金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由秘书处拟定后报会长批准。

第五条 社会团体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社会团体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六条 社会团体旅差费的管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七条 社会团体招待费、捐资费、礼品费、会务活动费等的管理(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条 凡应享受假期,因工作需要未能休假经批准的专职人员,按国家有关政策发给假期工资。

第九条 社会团体书籍报刊和书籍购置的订购(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条 社会团体经费独立,不与任何单位混管。

第十一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13

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团体人事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充分调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依照国家有关劳动和人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是指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主要包括工作人员的聘用、解聘、薪酬与福利管理、员工考核、劳动合同管理、人事档案管理、考勤管理等。

第四条 社会团体的人事管理工作归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人员聘用

第五条 社会团体的招聘工作秉持"德才兼备"的原则。

第六条 社会团体按照会长办公会的决议和工作需要,设置机构,并确定人员编制。

第七条 社会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秘书长负责提名,报会长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社会团体办公室主任提出申请,征得秘书长同意,报会长审批,进行公开招聘。
社会团体录用工作人员原则要求:忠诚、能力、勤奋、主动和团队精神。注意优秀人才的选拔和培养。
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必须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财务人员必须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初级)或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社会团体准录工作人员必须无不良习惯(如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犯罪记录等)。
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后,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对拟聘工作人员表现和工作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根据考评结果提请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定岗定薪、解聘或延长试用期。
通过社会团体试用期综合考察的拟聘工作人员,社会团体与其签定正式劳动合同。

第三章 人员解聘

第八条 工作人员(包括试用期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1.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社会团体领导不满意者给予解聘。
2.工作人员有严重的斗殴、赌博等违反社会团体章程,严重影响社会团体利益和声誉的行为,社会团体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严重的可追究其民事法律责任。
3.社会团体正常活动中,由于工作人员的重大过失或是失职的行为,使得社会团体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以不再适合本职工作的,社会团体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表现不积极,经常请假、迟到、早退、事假连续超过20天或全年累计事假超过40天,考虑到社会团体的正常工作的需要,社会团体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5.工作人员无特殊理由旷工2天以上者,社会团体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条 工作人员的解聘由秘书长提名,报会长批准。

第十条 工作人员要求辞职必须提前30天向办公室提出口头申请,征得秘书长同意,报请会长批准,由办公室主任或有关人员监督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离职时必须结清财务借支,退还办公设备及所配置的办公用品。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工作人员一经转正,即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章 工作人员考核

第十三条 每年年终由秘书长对员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六章 工作人员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自转正起,即建立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档案由秘书处保管。

第七章 薪酬和福利待遇

第十六条 工资实行月薪制,每月底为工作人员工资发放日。

第十七条 其它福利和补贴
1.一经转正的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按国家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2.已转正的工作人员,根据其工作的性质和需要,每月享有相关补贴。

第八章 考勤管理

第十八条 工作时间:执行一周40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

第十九条 作息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实行考勤登记制度,由秘书处负责工作人员考勤统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假期: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除法定假期,员工申请其他假期要事先予办理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14

社会团体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会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我会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档案是指社会团体在登记、变更、注销以及运营、社会服务等活动中形成,具有凭证和查考价值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档案是社会团体知识资产与信息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是社会团体运营与服务等活动的基础性管理工作。社会团体应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四条 社会团体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重视和保障,明确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领导责任,指定专人开展档案业务工作。

第五条 社会团体档案工作应以满足社会团体各项活动在证据、责任和信息等方面的需求为导向,积极开展各类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和开发利用等活动,为社会团体可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服务。

第六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与特点,建立健全档案工作体制与机制,积极将档案工作纳入本社会团体发展规划、年度或专项工作(活动)计划,纳入本社会团体运营管理议事日程,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社会团体的档案宜实行综合管理,对本组织内不同形式和形成规律的档案进行分类分部门保管,并于一定时间后按规定向档案人员移交。有下属经济实体或分支(代表)机构的,社会团体还应加强对其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社会团体在换届选举过程中,应积极稳妥做好各类档案的交接管理,保持档案工作连续性,保障本组织会员或理事等方面查阅档案的权益。

第九条 社会团体在文件办理过程中,应考虑和确保满足归档质量要求。归档的文件应为原件,文件制成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永久及30年保管期限的电子文件,应有相应的纸质文件一并归档。

第十条 社会团体应根据本组织实际,明确文件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归档份数、归档要求。文件形成者向档案人员归档时,应编制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社会团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内容参见附件。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档案的分类和编号方案可参考本地区机关、企业或者学校档案综合管理分类方案,根据本组织业务范围和档案形成特点实际制定,以合理实用为原则,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扩充性。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档案的收集整理,以达到收集方面的完整、准确性要求为主要目标,兼顾整理方面的系统性要求。文书档案参考《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和《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9705)的要求;会计档案整理参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和《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39)的要求;照片档案整理参考《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11821)、《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50)的要求;荣誉档案按实物材质特点,进行分类整理。
社会团体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归档整理参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GB/T18894)等标准的要求。

第十四条 社会团体结合会员业务类型特点,按入会时间先后排序,建立会员档案,会员档案内容应及时补充更新。

第十五条 除在文书档案中归档保存有关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材料外,社会团体参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要求,建立起每人一套的工作人员档案。

第十六条 社会团体为切实保障档案安全,配备适合各类档案载体保管的库房或专柜,采取措施,满足温湿度控制、防火、防盗和防有害生物等档案保管技术要求(参照JGJ25、GB/T18894和DA/T15)。重要档案宜异地异质备份。

第十七条 社会团体对保管期满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可登记造册,社会团体经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审议批准后进行销毁。

第十八条 社会团体档案除依法应当保密外,可向社会开放,满足利用者需求。社会团体公布的档案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与本组织信息化同步,社会团体逐步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文件归档管理和档案数据库建设,保证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条 社会团体保管的档案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社会团体注销时,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档案处置。通过协商,委托国家档案馆接收或代为保管社会团体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

第二十二条 社会团体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社会团体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交换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国外、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出卖或者赠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社会团体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过程中,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档案业务主管单位另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XXXX年XX月XX日第XX届XX次XXXX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XXXX会解释。

附件:《社会团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详见表格)

社会团体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表

(资料性附录)

类目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文书档案



运营管理方面

1.组织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材料、章程、印章启用等材料

永久


2.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记录、纪要,会议通知、议程、决定等材料

永久


3.办公会议、行政会议、专题工作会议的会议记录、纪要,会议通知、议程、决定等材料

永久


4.组织内机构设置、业务职能、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等材料

永久


5.工作计划、总结,信息、通讯、大事记、宣传册等材料

永久


6.财务管理文件材料,审计报告等

永久


7.工作人员招录、聘用、任免、辞退等人事管理方面的材料

永久


8.党、团组织建设,工会、妇女工作、外事活动等方面的材料

永久


9.有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先进评选等方面的材料

永久


10.在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方面的材料

永久


11.年度检查、备案材料

永久


12.有关领导视察、检查、指导,及有关单位或个人交流、访问等活动的材料

30年


13.在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材料

30年


14.与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管理等)、中介机构(会计、审计、法律事务所等)往来的材料

30年


15.与有关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备忘录等

30年


16.在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安全保卫、后勤保障事务等方面的材料

30年


17.接受社会捐助、资助形成的材料

30年


18.提供公益性社会服务形成的材料

30年


19.各类媒体报道本社会组织情况的材料

30年


20.在运营管理方面产生的其他材料

30年

会员服务

1.组织对行业产品或服务、会员、个人评优等方面的材料

永久


2.鉴定和推广行业产品或服务等方面的材料

永久


3.行业监测、统计、分析等方面的材料

永久


4.行业诚信建设方面产生的自律公约、会员手册、行业服务标准等材料

永久


5.主办或承办的行业报刊、简报、通讯等

永久


6.组织会员应对反倾销、反补贴等调查和诉讼,解决贸易争端等方面的材料

永久


7.主办或受托承办的培训、继续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比赛或技术鉴定、考试等方面的材料

30年


8.主办、承办或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展览、展示会等方面的材料

30年


9.受理消费者投诉、调处矛盾纠纷、参加司法诉讼等方面的材料

30年


10.对会员的走访、调研、座谈等方面的材料

30年


11.服务会员方面产生的其他材料

30年

会员档案

1.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变更材料

永久


2.会员工商执照与税务登记等营业材料复制件

永久


3.会员资质资料、产品资料

永久


4.会员当选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等的情况

永久


5.会员诚信经营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永久


6.会员登记管理其他方面产生的材料

永久

会计档案

1.会计年报

永久


2.会计账簿-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

25年


3.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

15年


4.会计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15年


5.其他会计资料

5年

荣誉档案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有关职能部门颁发的奖牌、奖旗、证书等

永久


2.上级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团体颁发的奖牌、奖旗、证书等

永久


3.在从事社会服务、志愿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等实物

永久


4.在管理、服务、交流活动中获得的其他纪念品、礼品

30年

照片档案

1.中央、省、市、县领导检查、视察活动中的照片

永久


2.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有关职能部门调研、指导活动中的照片

永久


3.在运营管理、会员服务和社会交流活动中形成的其他照片

永久

附件15

社会团体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团体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社会团体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章程》和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社会团体产生重大影响而会员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会员或社会公布的行为。

第三条 社会团体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临时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
(二)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纪要;
(三)对社会团体发展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四)财务情况;
(五)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使用情况;
(六)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情况;
(七)其他重要情况。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社会团体的持续责任,社会团体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社会团体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开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年度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接受政府拨款或社会资金等信息披露的载体是社会团体网站,其他信息披露,可在社会团体内部刊物、新闻载体等。

第五条 社会团体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六条 社会团体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事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秘书处经办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八条 涉及到社会团体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后,方能公开发布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