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10-08 09:29:00
| 发文字号:川协会党发〔2026〕56号 | 发布日期:2026年6月26日 |
发文机关:中共四川省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委员会 | |
各省级行业(综合、联合)党委,省直各部门(单位)机关党委,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驰而不息加强作风建设,以良好的作风促进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央社会工作部《关于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中社发〔2025〕10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进调查研究
加强调研统筹。立足行业协会商会职责定位,聚焦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推动行业改革发展、会员单位关注的重点难点问题,深入行业一线开展调查研究。注重调研实效,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行业协会商会内部审批程序。规范赴科研院所、产业集群、会员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等调研活动,避免扎堆调研、多头调研、重复调研,不得影响有关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赴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基层单位调研,应当事先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批。
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调研期间,轻车简从,严控调研人员规模和时间周期,不搞层层多人陪同。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带队开展工作调研,随行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严禁讲排场。不安排超规格接待,不安排超标准食宿,不接受各类纪念品或土特产,无特定工作任务不安排到名胜古迹、风景区调研。
二、规范重要活动
加强活动统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建立健全举办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研讨会等重要活动统筹安排,严格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数量和规模,主题和内容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在符合保密和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倡采用线上形式开展活动。严禁借活动名义发放高档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活动费用不得向会员单位、分支(代表)机构等单位转嫁或摊派。未经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其名义开展或与党政机关联合开展活动。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其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举办重要活动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活动重要程度,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批准。在接受年度检查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上一年度举办重要活动的情况。
规范合作活动。开展合作活动,应当根据章程规定和合作事项重要程度,通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参与单位”“指导单位”等名义开展合作活动的,应当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管理,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牟利。将自身业务委托其他组织承办或协办的,应当加强对所开展活动的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办方或协办方收取费用。不得将自身开展的经营服务性活动转包或委托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个人或组织实施。
三、规范创建示范、评比表彰活动
规范创建示范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创建示范活动。经批准的,不得在创建示范活动中借机收费、变相收费,不得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得出现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公平竞争、加重基层负担等情形。
规范评比表彰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评比表彰活动,不得与国(境)外组织合作开展。经批准的,应严格按照批准事项开展,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不得委托营利性组织开展或与营利性组织合作开展,不得要求市县行业协会商会配套开展,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以开展评比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四、规范差旅和临时出国(境)活动
规范差旅活动。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差旅活动和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差旅活动应严格执行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严格经费管理。党政机关退休领导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领导人员经组织批准在行业协会商会兼职的(以下简称兼职的退休领导干部),乘坐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超过退休前规定标准。其他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在履职时参照党政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相关标准执行,乘坐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得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高铁/动车商务座,住宿原则上不得为套间。不得违规向下属单位或会员单位转嫁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规范因业务工作临时出国(境)活动。根据工作需要合理安排团组数量和到访国家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按规定履行审批报备程序。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国(境)活动。出国(境)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严禁擅自变更出访路线、计划,或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
规范因私事出国(境)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加强因私护照管理。兼职的退休领导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出国(境)审批手续。出国(境)人员在境外应遵守相关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逾期未归的,其所在行业协会商会应第一时间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五、厉行勤俭节约
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活动特点,制定单位的内部会计核算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明确审批权限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
严控经费开支。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严格规范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严控办公经费,降低办公成本。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不得采购与本单位履行职责和事业发展无关的资产,不得超出办公需要采购服务。
规范业务接待。严禁将非业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以举办会议、培训、论坛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严禁违规吃喝。
规范办公用车。严格控制办公用车成本,规范办公用车购置、管理和处置。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严禁违规换用、借用、占用行业协会商会所属单位、会员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
规范办公用房。坚持依法合规、科学规划、规范配置、有效利用和厉行节约的原则配置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在本行业协会商会原则上只能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兼职的退休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得超过退休前规定标准。其他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参照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工作的要求执行。严禁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严禁以变相补偿、利益交换等方式借用、占用由行业协会商会所属单位、会员单位或其他有利益关系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办公用房。
六、规范薪酬管理
建立健全薪酬制度。对行业协会商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建立合理薪酬标准,制定薪酬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应提交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严禁违规兼职取酬。兼职的退休领导干部不得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在行业协会商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下属单位同时担任多个职务的,不得多头取酬。兼职的退休领导干部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实际领取工作经费情况,每年年底应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
规范参加活动取酬。以行业协会商会职务名义外出参加授课、专家评审、专家咨询、课题研究等活动,应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合理取酬,严禁借机变相受礼。
七、规范收费行为
严格规范涉企收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商会章程要求,合理确定会费标准和档次。行业协会商会分支 (代表)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合理设定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强制入会和强制收费,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或多头重复收费。不得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严禁通过违规开展涉“国家”“人民”“全国”“全省”“四川”“巴蜀”等商业性荣誉称号评选评奖活动“戴帽子”“卖牌子”挣钱。
规范经费管理。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以分支(代表)机构名义举办各类活动所发生的经费往来,应纳入行业协会商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八、规范宣传报道和文件简报
改进宣传报道。坚持精简务实、注重效果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新闻价值、社会效果决定是否进行宣传报道。减少对内部工作会议等一般性活动的报道。宣传文稿应当主题鲜明、内容精炼、言之有物、实事求是,严格控制篇幅和字数。
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强化对所属网站、“三微一端”、出版物等意识形态阵地的管理。及时防范、化解有关风险隐患,发现重大舆情或发生突发事件时,稳妥有效做好应对处置等工作,并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精简文件简报。提升文件质量和时效,弘扬“短实新”文风,做到简明实用。合理控制印刷成本,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倡非涉密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加强发文统筹、数量管控和日常把关,缺乏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九、强化责任落实
加强组织领导。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带头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强化对重大决策是否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政治把关,加强对党员、职工的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重大事项及时按规定请示报告。
建立健全制度。行业协会商会党组织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推动建立健全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规章制度,明确相关标准,细化落实措施,并报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严格执行纪律。行业协会商会纪检组织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本意见情节轻微的,责令改正,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