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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一批)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4-04-19 09:13:45

秘书处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19号)要求,现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批)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申报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车型申报
(一)申报车型公告生效时间应在2024年4月8日(含)前,已通过评审的车型不再重复申报。
(二)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按照《关于组织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车型申报的通知》要求及附件1准备车型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4月23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三)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对整车企业及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初审,于2024年4月30日前将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以及转报报告报送至市经信局。
(四)申报车型与已通过评审的车型为同一款(类)的(同一“产品名称”,且车型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通过后报市经信局备案。
二、奖励资金申报
(一)新能源车型奖励资金申报
1. 奖励政策
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新能源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以单个车型上年产销量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重点领域除外),单个车辆不重复享受奖励。
2.申报对象及范围
(1)申报对象。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
(2)申报范围。重点领域车辆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为2022年4月8日至2024年4月8日(含);非重点领域车辆销售发票开具日期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含)。
(3)已获得产销奖励资金(或通过第一批资料审核)的车辆不再重复申报。
3.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报材料真实性及不重复享受奖补承诺书;
(4)产销奖励车型公告参数页;
(5)奖励车型汇总表;
(6)销售车辆明细表;
(7)申报非重点领域车辆奖励的企业,还需提交载有2022年度对应车型销量信息的第三方审计报告;
(8)在成都都市圈注册登记的车辆须提供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接入证明;
(9)申请成都都市圈重点领域奖励的车辆,须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联网车载单元OBU(客车和12吨以上货车还须提供智能感知设备)搭载证明材料;
(10)装配厂代码证明材料;
(11)重点领域车辆提供车辆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对应领域涉及的证明材料包括不限于道路运输证、网约车证、教练车备案证或备案登记表,出口车辆提供货物报关单等单车佐证材料;非重点领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出口车辆提供货物报关单等单车佐证材料。
序号1—10申报材料单独装订成册,序号11提交电子版申报材料。
(二)强链稳链补链奖励资金申报
1. 奖励政策
(1)鼓励支持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联动行业商协会等单位引入零部件供应商,对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达到5户且平均每户实际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或每引入零部件供应商1户且实际投资规模达到1亿元的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鼓励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零部件供应商出具订单、应付账款等供应链金融融资凭证,年融资总额达到5亿元的,给予整车企业或零部件总成企业2‰、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3)对采购符合条件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达到5000万元的整车企业(关联企业除外),每增加500万元采购额奖励1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以该企业上年采购总额为基数计算次年奖励金额。
2. 申报对象及范围
(1)申报对象。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
(2)申报范围。零部件企业招引奖励须满足零部件供应商注册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供应链金融融资奖励须满足项目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报“三电”系统采购奖励须满足采购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3. 申报材料
(1)奖励资金申请报告;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3)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4)零部件企业招引奖励:①引入项目汇总表;②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③属地投促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④供应商固投、土地出让或场地设备租赁等证明材料;⑤引入项目的注册资本金实缴证明。
(5)供应链金融融资奖励:①供应链金融融资项目汇总表;②奖励对象的供应商清单或供应商入库凭证;③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④奖励对象出具的应付账款相关证明材料;⑤银行贷款合同、放款等相关证明材料。
(6)“三电”系统采购奖励:①“三电”系统采购(或销售)项目汇总表;②签订的合作协议和采购协议复印件;③“三电”系统应用车型公告参数页;④上一年度“三电”系统采购专项审计报告。
(三)申报、转报时间要求
1. 申报要求。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通知组织辖区内企业开展申报工作,申报企业按附件要求编制申报材料,并于2024年5月10日前报送至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2. 转报要求。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辖区内企业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审核合格后于2024年5月17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转报报告(车型产销奖励项目还需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至市经信局。

特此通知。

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