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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

2023-02-01 16:30:59

发文字号:成经信能源〔2023〕4号发布日期:2023年2月01日
发文机关: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事项的通知


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成都城投集团、成都交投集团,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成都市绿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圈联盟: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电动汽车充(换)电场站备案工作,切实提高工作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社会公(专)用充(换)电场站

充(换)电场站备案由必要资料及可选资料组成。其中,必要资料是项目报备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可选资料是属地结合实际提出需企业补充说明的材料(选项视情而定)。


(一)建设备案

1. 必要资料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投资额、新增变压器容量、充电桩功率、充电桩数以及枪口数)、是否独立报装、场站性质、项目联系人;

(2)场地协议书及不动产权证明,若无法提供不动产权证明,则需提供其他说明土地使用权的资料或证明(场地权属单位、租赁地址、场地使用年限);

(3)产权单位(投资人)企业资质(经登记注册的合法独立法人单位、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服务),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告(无严重违法、违规和违约记录);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 可选资料

(1)场站平面布置图、场站现场照片;

(2)安全生产承诺书;

(3)建设活动管理、用地等承诺书(备案企业建设中配合城市管理、属地管理的承诺书);

(4)非建设单位(投资人)运营站点需要提供合作协议复印件及运营企业资质资料等[按照《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成经信发〔2022〕4号)文件执行]。


(二)投运备案

1. 必要资料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公(专)用充电设施还应提交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5)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停车场装机功率大于1200kW的集中式公共充电设施以及设置在加油站、加气站、燃气供配站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及附近的充电站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要求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计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6)充电设施强制检定报告(以市市场监管局正式文件要求为准);

(7) 四川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成都市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备案的复函;

(8)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9)企业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 可选资料

(1)承诺函(用户信息数据安全等);

(2)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3)充电设备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

(4)项目建设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二 、小区“统建统管”充电项目(暂行)

小区“统建统管”项目实行建设备案和投运备案。其中,建设备案以小区整体为单位进行报备,投运备案需运营商(按季度) 将备案小区投运充电设施数量报送并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


( 一 )建设备案

(1)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名称、小区名称、场站建设地址、场站经纬度、场站性质、建设单位名称、管理运维单位名称、联系人);

(2)居民小区管理方或业委会与运营商统建统管协议书;

(3)建设单位、管理运维单位企业资质(符合成经信发〔2022〕4号文要求);

(4)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按照成经信发〔2022〕4号文提供企业相关人员从业资质证明;

(5)承诺函(信息数据安全等);

(6)充电桩安全责任保险单(包括但不限于三者险),安全生产资料(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企业具体运营负责人及企业安全员安全培训合格证书)及应急预案在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的告知性备案;

(7)承诺函(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投运备案

(1)运营单位企业资质(经营范围含有充换电设施运营业务);

(2)备案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3)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桩监测监管平台出具的充电设施接入证明;

(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


三、 其他要求

(一)各区(市)县电力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要做好属地充(换)电设施建设、投运统筹推进工作,提升充(换)电设施供应保障能力和建设数量,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按照简化手续的相关要求,原则上属地不再另行规定或新增其他备案要求。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国家、省、市关于充(换)电设施备案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