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8-08 11:00:27
相关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整车企业: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19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车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整车企业(不含改装车企)。
二、申报要求
(一)车型须为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新能源车型,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情况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车型完整四大生产工艺要求如下:
1.2023年4月8日以前研发或导入的车型,应于2024年4月8日前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期满未以完整四大工艺生产的车辆不再予以奖励;
2.2023年4月8日以后研发或导入的车型,须在本市以完整四大工艺实现生产;
3.同一整车企业在2023年4月8日以前研发或导入但未以完整四大工艺生产的重点领域和非重点领域货车车型全部按1款车型计算,政策有效期内实现完整四大工艺生产后,可按本通知要求编制材料重新申报。
(三)车型认定标准如下:
1.乘用车: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2.客车:同一整车生产企业8米及以下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8至10米(含)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10米以上的全部客车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
3.重点领域货车: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纯电动货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下同),总质量4.495吨的纯电动普通货车、冷藏(含冷链)货车和总质量31吨的自卸车、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牵引车,同一“产品名称”车型的企业名称、车辆类别、主要参数代号和产品序号一致的为1个车型。
4.非重点领域货车(含二类底盘):同一整车生产企业总质量3.5吨及以下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3.5吨至12吨(含)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计算,总质量12吨至31吨(不含)的全部车型按1个车型。
三、车型的申报、转报和评审
整车企业按附件要求编制车型申报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6份并附PDF和word文本(PDF分辨率不低于300dpi,电子文档以U盘形式)于2023年8月16日前提交至所在辖区经信部门。区(市)县经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核,对整车企业及申报车型的研发导入、投产销售、本地配套率、贡献程度、完整工艺生产等进行初审,将通过审核的以转报报告的形式,附企业申报材料,于2023年8月23日前转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申报车型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的车型纳入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范围。
四、其他事项
(一)本次申报结束后新研发或导入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车型(含二类底盘),整车企业可按本通知要求编制车型申报材料,向所在辖区经信部门提交。
(二)区(市)县经信部门负责,一是做好整车企业建立车辆销售台账,自行统筹产销奖励资金在区域和领域上分配等的跟踪指导工作;二是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提升“产能利用率、产业整零比、本地配套率和产品智能化率”,鼓励引导整车企业研发和导入更多适销对路的新车型;三是组织协调整车企业参加成都造新能源汽车下乡、团购促销、供需对接等活动,并给予经费、场地等支持。
(三)奖励资金申报通知将于近期印发,整车企业、零部件总成企业可按照《关于印发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财政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19号)要求,提前准备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强链稳链补链奖励项目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3年8月7日
(联系人:高曌,联系电话:6188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