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5 16:35:39
发文字号:成交发(2022)16号 | 发布日期:2022年3月15日 |
各发文单位: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网约车企业,局相关处室、局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成交发〔2021〕46号)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交通运输局起草完成了《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暂行)》,经2022年2月21日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第46号)、《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发〔2018〕58号)、《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成交发〔2021〕46号)和《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GB/T 22485—2021),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都市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包括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和网约车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 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领导我市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成都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和指导我市行政区域内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各区(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内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AA级、AAAA级、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办公场所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线下服务能力、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报备、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有关测评结果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违法行为、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公共卫生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营运违规行为、车辆及驾驶员资质、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维护行业稳定等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1000分的计分制,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已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但未开展网约车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为100分),且其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80~99分),且其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及以上(其中加分项目得分在79分及以下),且其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85%的,为AA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849分(其中基准得分在650分及以上)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85%的,为AA级;
(五)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其中基准得分不低于550分)的,或者综合得分在700分以上,但基准得分低于650分的为A级;
(六)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或者综合得分在600-699分,但基准分低于550分的;
2.网约车驾驶员有1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4.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5.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或人员派单超过本平台公司派单总量的30%;
6. 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罢运、群体性对峙、斗殴等事件的;
7.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与驾驶员签订风险告知书、劳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或通过劳务派遣、租车经营等方式与第三方经营商合作开展网约车服务未履行日常监管责任,严重损害网约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8. 网约车平台公司与第三方信息服务平台、第三方经营合作商以虚假、夸大宣传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欺骗、误导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营运;
9. 出租或者擅自转让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
10. 不参加或不配合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11. 平台运单数据与车载终端数据不一致,超过本平台公司派单总量10%的;
12. 考核周期内以下情形(单项或多项)累计出现3次的:
(1) 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工作的;
(2)不及时履行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决定的;
(3)对网约车驾驶员拒绝执法检查,恐吓、威胁、辱骂、殴打执法人员(含协助执法人员)等行为不及时采取妥善处置措施的;
(4)不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配合处理乘客投诉的;
(5)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或人员派单超过本平台公司派单总量的10%;
13.利用网约车名义组织从事巡游揽客、班线运输、旅游包车业务被查处的;
14.未按要求执行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第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一个考核期内进行整合经营的,整合前公司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交通违法、运营违规、车容车貌、驾驶员仪容仪表、有效投诉等违章和社会责任以及加分项目等考核数据纳入整合后企业统筹、延续考核,形成整合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
第三章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
第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和B级。
第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参加教育培训和发生交通责任事故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文明优质服务、维护乘客权益、乘客投诉、公共卫生等情况。
第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20分的计分制,加分分值为1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从业资格证件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报备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违反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的,一次扣分分值分别为:1分、3分、5分、10分、20分,扣至0分为止。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加分累计不得超过10分。
第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3分及以上(其中基准分为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3~22分(其中基准分不低于12分)的,或者综合得分为23分及以上,但基准分低于20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6~21分(其中基准分为5~11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5分的,或者基准分低于5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注册在岗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
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等先进事迹并受到县级以上部门或各级媒体表彰、表扬的,给予相应加分奖励。
第四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4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每年的2月28日前,向服务机构所在地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上一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及从业人员、车辆台账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协议、安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培训教育等情况;
(三)信息管理情况,包括数据接入、数据查询等情况;
(四)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落实、公共卫生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运营违规行为、服务评价、信息公开、媒体曝光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七)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车辆使用等情况。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报送的材料进行核实,发现与实际不一致的,应组织核查,要求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说明。
网约车平台公司报送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该周期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评定为A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B级。
第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等级进行初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成都市主流媒体或本机构网站上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反映。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反映情况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对申诉和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根据各项指标的考核结果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等级为A级及以下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考核等级为AA级的,由执法总队核定;考核等级为AAAAA级、AAAA级、AAA级的,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定、公布,并将AAAA级、AAAAA级的核定结果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分别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第五章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周期届满后30日内,由其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持驾驶员的从业资格证件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附件2)计分,分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进行公示并告知驾驶员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告知驾驶员并将书面回执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根据驾驶员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情况评定其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并提供查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驾驶员一个考核周期届满,经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后,该考核周期内的扣分与加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考核周期。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计分培训纳入驾驶员继续教育管理,并由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实施。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扣分达到5分的,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不少于6个学时的培训;扣至10分的,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不少于12个学时的培训。
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扣15分的,应当在扣至15分之日起15日内,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实施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政策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营运等知识培训。
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扣20分及以上的,或在考核周期内被一次性扣20分的,由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组织实施不少于24个学时的培训,并凭所属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计分培训合格证明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对第一次20分的分值清除手续,余分累积计入第二次20分值。
对不按规定参加计分培训的驾驶员,所属企业暂停对其派单,督促其完成培训;对未参加计分培训的驾驶员,不予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和办理清除扣分手续,其扣分分值结转下一考核年度内进行累计。
第二十五条 对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或举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诉人或举报人,对核查申诉或举报属实的,应对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二十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分别建立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包括驾驶员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住址、联系电话、服务单位及变更、初领驾驶证日期、准驾车型、从业资格证号、从业资格证件领取、变更、注册记录等情况,以及培训教育等情况;
(二)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包括查处驾驶员违法行为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情况,包括交通责任事故的时间、地点、死伤人数、经济损失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等情况;交通违法情况,包括违章件数、内容等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的服务质量事件等情况;
(五)加分情况,包括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拾金不昧、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服务质量信誉纸质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3年,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得低于10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考核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实施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落实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制定具体职责和工作要求,建立内部监督制度。执法总队应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纳入到对相关单位、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对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部门和责任人,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网约车服务质量信誉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方式及时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以及下一次签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时间等信息,方便社会各界查询。
第三十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督,充分利用12345热线电话、市长信箱等多种途径,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收集制度。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及时记录和更新企业、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信息,并建立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
第三十一条 鼓励行业协会等第三方机构参与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奖惩措施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一个考核周期内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网约车平台公司,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约谈,并责令其进行3个月整改,暂停新增驾驶员和车辆在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注册报备,直至下一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为A级及以上。
(二)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个考核周期被评为B级的,企业经营许可处置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综合得分排位靠前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享受当年度的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上标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引导网约车平台公司优先聘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高的驾驶员,鼓励将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与其派单、培训、辞退挂钩。
第三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驾驶员教育培训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服务质量予以通报:
(一)因一次服务质量违规行为扣分在5分及以上的;
(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在15分及以上;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并抄告行业协会:
(一)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扣分为20分的;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的;
(三)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间,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四)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五)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策划或煽动参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七)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其他刑事处罚的;
(八)被列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重点监控名单”的;
(九)发生严重违反公共卫生管理等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查询服务,并加强对不良记录驾驶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对网约车驾驶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被吊销从业资格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行业限期或终身禁入名单,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抄告行业协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
(一)网约车驾驶员,是指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在考核周期内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人员。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三)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指在考核周期内,对驾驶员在网约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本办法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其驾驶员的原因,造成非常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非常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具体情形包括:营运期间因企业或驾驶员原因发生乘客死亡,乘客财物被盗抢、诈骗等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服务质量低劣被中央媒体曝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并经查证属实;在成都举办的全球性、全国性大型会议、比赛活动期间被媒体曝光、投诉的恶性服务事件等。
(五)本办法所称中央级媒体具体是指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人民日报、新华社、经济日报、人民网、新华网等。省、市主流媒体具体是指四川电视台、四川人民广播电台、四川日报、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新媒体)、四川在线、成都电视台、成都人民广播电台、成都日报、成都商报等。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网约车平台公司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项目 |
评 分 标 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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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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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 |
不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服务质量保障、经营管理、驾驶员教育培训及考核制度、服务评价体系、信息管理、预付资金管理、乘客投诉处理、乘客失物登记、保管和查找等制度的,每缺一项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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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人员、办公场所 |
不按规定设置营运管理、车辆监控、安全等专职管理机构或岗位的,每缺一项扣10分。 不按规定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的,扣20分。 无固定办公场所,扣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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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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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数据传输质量测评结果扣分,扣满180分为止。 未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全量、实时共享至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每低于全量数据10%的扣50分。 未将提供服务的车辆相关信息全量、实时共享至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每低于全量数据10%的扣50分。 未将提供服务的人员相关信息全量、实时共享至本市网约车政府监管平台,每低于全量数据10%的扣50分。 向第三方泄露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扣100分。 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或不具备即时调取属地车辆、人员基本信息及营运数据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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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管理 |
未建立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及投诉处理、客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交通事故、交通违法处理等台账的,每缺一项扣10分。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投诉处理、客运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台账记录不全的,每缺一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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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培训 |
不按规定组织年度继续教育和计分培训,每缺一次扣20分;不按规定建立继续教育培训和计分培训档案台账的,每缺一项扣10分。 继续教育培训和计分培训档案台账记录不全的,或每月继续教育培训时间未达到规定学时的,以及各类培训内容不符合要求,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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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权益保障 |
不按规定与驾驶员签订经营风险告知书、用工合同或协议的,发现一起扣10分。 不按规定足额购买相关保险的,扣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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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和驾驶员报备 |
平台未按规定将车辆和已取得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向服务机构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的,发现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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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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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落实 |
不按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一次扣10分;未按期完成安全隐患整改书内容,一次扣10分;未落实公共卫生相关管理规定,一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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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 |
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每增加0.0001人/车扣10分。扣满90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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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违法 行为 |
驾驶员发生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反禁令(禁止)标志指示的、妨碍安全行车的等交通违法行为的,每增加0.1次/车扣3分。 |
|
|
运营服务
|
运营违规 行为 |
发生接单后违约取消订单、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对评价不满打击报复乘客、违规从事非网约车业务等经营违规行为,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或驾驶员不一致的,每增加0.01次/车扣3分,并按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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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及驾驶员资质 |
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每查处一起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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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 |
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未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的,每次扣2分。 未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未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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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评价 |
根据乘客有效投诉率,每增加0.01次/车扣2分。 接投诉后24小时内未启动受理流程,或者3个工作日未回复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每次扣20分,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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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曝光和政府及部门通报批评 |
因服务质量低劣而被省、市主流媒体曝光并经查证属实的,每次扣30分;受到省、部级及以上通报批评的,每次扣30分;受到地、市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5分;受到县、区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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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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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行业 稳定 |
对与企业合作的第三方经营商违规经营行为未采取阻止和制止措施,导致5名以上驾驶员上访;采取不正当的低价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未及时阻止、制止及到现场处置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等群体性事件的;经营政策调整未进行风险评估和向行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备案的,每次扣50分,情节严重的,一次扣100分。 |
|
行业自律 |
不遵守行业协会章程、行规行约以及行业自律公约被行业协会通报的,每次扣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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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分项目 (100分) |
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 |
企业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加1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的,加8分;获得县、区级荣誉称号的,加5分;企业所属驾驶员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分;加到40分为止。 |
|
社会公益 |
企业按规定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或积极组织参加抢险救灾、赈灾、救死扶伤、优质服务等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公益活动,每参加一次加4分;加到40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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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车运用 |
车辆提前更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加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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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有效投诉件数=总投诉件数-无效投诉件数
无效投诉包括:
(一)投诉人无法查找:因投诉人身份、地址或联系方式不确定而联系不上不能继续调查的;
(二)被投诉人无法查找:因投诉人不能提供被投诉驾驶员或车辆准确信息而不能继续调查的;
(三)投诉的运营行为无法查证:投诉人不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或投诉的运营行为未发生的;
(四)投诉的运营行为经查证不存在或不实的;
(五)有关执法机关、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受理、处理的。
二、涉及加分项目以相关部门的正式文件的发文日期为准。
附件2
网约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
分 值 |
评 分 标 准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并按照《成都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
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 |
有吸毒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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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饮酒后驾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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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有道路交通违法被记满12分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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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暴力犯罪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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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资格证被暂扣期间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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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运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后故意破坏或者伪造交通事故现场、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发生事故后逃逸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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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营运中发生较大以上且负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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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或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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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违禁物品,为各类犯罪活动提供方便,利用网约车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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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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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租汽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一般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威胁、恐吓、骚扰乘客的;对乘客评价不满 打击报复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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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网约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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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工作、不及时履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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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抗法,以恐吓、威胁、辱骂、殴打等方式侵犯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含协助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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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取得网约车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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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遮挡、破坏监控设备等不按规定设置使用监控管理和通讯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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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转借营运证件或者使用他人营运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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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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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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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网约车喷涂巡游车标志或从事巡游揽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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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乘客遗留物品拒不上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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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以及行业稳定等停运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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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都举办的全球性、全国性大型会议、赛事等活动期间被媒体曝光、投诉等恶性服务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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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考核过程中或者上一次考核等级签注后,发现有弄虚作假或者隐瞒诚信考核相关情况,且情节严重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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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共卫生管理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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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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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约车经营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且负同等、主要或全部责任的。 |
无正当理由拒载或接受预约服务而未前往载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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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核准的营运范围营运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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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乘客同意绕道行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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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途中无正当理由擅自中断服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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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乘客组合租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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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收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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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积极配合处理乘客投诉或者纠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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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机场、火车站、客运站等营运站区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候客的;在营运站点不服从调派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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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涂改、伪造、变造从业资格证件上相关记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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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5分 |
未按规定随车携带有效消防器材的。 |
营运时在车内吸烟、吃东西、使用手机、不系安全带以及向车外吐痰、乱扔废弃物等影响行车安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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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定位设备等车载运营设备不能正常使用,24小时内未进行修复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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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骂乘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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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按规定携带从业资格证或道路运输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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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落实公共卫生相关管理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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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
车容车貌不整洁的。 |
擅自在车身内外设置、张贴广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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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中使用服务忌语或用语不文明,说脏话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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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
驾车时有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的、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反禁令(禁止)标志指示的、妨碍安全行车的等交通违法行为的。 |
不提供乘客询问地址、了解情况、中途停车办事、咨询问题服务,不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和空调等相关服务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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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协助乘客将行李放入行李厢需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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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5分或10分 |
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等先进事迹,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加10分;获得地、市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加5分(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车辆属驾驶员个人所有,提前更换新能源汽车的,加5分。 |
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3分 |
受到县级以上部门表彰或主流媒体正面报道的。(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
有协助查处违法行为的(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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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驾驶员有所列情形之一的,加1分 |
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义务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行为的(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