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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充换电设施部分)》的通知

2021-01-25 15:49:55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市经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成经信发〔2019〕6号)要求,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了《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充换电设施部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都市财政局              

2020年1月19日

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充换电设施部分)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资金的规范管理,根据财政部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9〕1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委《关于印发〈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18〕1698号)和市经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氢能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成经信发〔2019〕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范围及条件

财政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都市建成投用的充换电基础设施。2017年4月12日后建成投运的充换电基础设施,可申请建设补贴,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19年1月1日以后的充电量可申请运营补贴。

申请补贴单位、个人和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依法在成都市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产权单位)。

(二)申报单位须将包括申报项目在内的所有充换电设施全部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照要求进行充换电基础设施信息录入及数据实时推送(附件1),接受相关政府部门监管。

(三)申报单位近3年不得在专项审计、资金申报、监督检查等方面出现过违法违规情况。

(四)申报公用充换电设施补贴的单位,其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须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或充电服务,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具备公用充换电设施的运营能力。不满足以上条件的投资主体,可将充换电设施委托给具备条件企业运营并申报补贴。

(五)申报项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建设、运营标准规范,取得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认证机构出具的产品认证证书或检测机构出具的标准符合性合格报告。

(六)申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至少保证3年的正常连续使用。申报建设补贴的公(专)用充电设施项目,建成投用后平均每桩每年累计在线运行时长不得少于6000小时。申报项目建成投用不足1年的,按照平均每桩每月在线运行时长不低于500小时计算。

(七)2020年1月1日起,单个投资主体每年在成都市新增投运1000千瓦以上的充电设施,方可申报年度补贴。

 

二、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建设补贴对象及标准

1.自(专)用充电桩(群),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00元、直流每千瓦200元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充电桩(群)最高20万元。

2.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装机功率给予投资主体交流每千瓦150元、直流每千瓦400元,单个充换电站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经营性集中式公(专)用充换电站,是指向当地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充换电设备装机功率不低于315KW,且面向社会所有车辆开放经营的充换电站。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公(专)用充换电站,建设补贴标准按照自(专)用充电桩(群)补贴标准执行。

3.多个主体共同建设的公(专)用充换电站,自行协商确定其中1个投资主体为补贴申报单位。

4.充换电设备装机模块总功率与外电容量不符时,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则进行补贴。

(二)运营补贴对象及标准

充换电设施年度累计充电量(BOT充换电站除外),按照分段超额累进的方式,给予投资主体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万(含)千瓦时以内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元;1000万千瓦时至2000万(含)千瓦时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15元;2000万千瓦时以上部分,每千瓦时补贴0.2元。

(三)以上补贴标准为暂定标准,市经信局将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根据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情况,适时进行依法调整。

 

三、申报方式及时间

(一)申报方式

1.建设补贴:充换电设施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后,由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主体向项目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居民自用充电设施可由居民自行申报,也可由符合申报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经销商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等先行垫付补贴资金,再由垫付企业向居民小区所在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补贴。

2.运营补贴: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运营单位或投资主体向公司注册登记属地区(市)县工。